以案说法|电梯“带病运行”行吗?NO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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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以案说法”栏目
取材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办理的典型案件
以“回应百姓关切 共建法治社会”为宗旨
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工作
严厉打击违法行为
规范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
栏目将不定期与您相约
今天推出第一期:
目前,我国电梯保有量、年产量、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。截至2021年底,全国在用电梯已达879.98万台,大连在用电梯已达6.4万台。
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,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。“带病运行”的电梯会给百姓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。
近日,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的反映,在对某小区在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,8部电梯均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,制造日期为1994年7月。执法人员在对电梯维保单位调查时发现,维保记录中多次提及存在上行超速失效问题,且已向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知了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,建议停止电梯运行,更换限速器等部件,但该物业公司却久拖不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,消除事故隐患,方可继续使用。”本案中,某物业公司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建立执行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,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。但该物业公司经维保单位多次提醒,在明知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,仍坚持“带病运行”电梯。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,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的8部电梯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近年来,“小区电梯又关人了”“运行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困人、滑梯、停梯、死机”,诸如此类情况总是困扰着广大百姓,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。
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《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“铁拳”行动方案》要求,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在用电梯事故、故障发生,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超期未检电梯专项整治行动,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报告、使用登记系统和其他方式掌握的超期未检电梯情况,开展重点检查,督促使用单位落实隐患整改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,此项行动将持续至今年8月底。
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,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,并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。电梯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,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全面检查,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。
广大市民如发现在用电梯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,可及时提醒使用单位,经提醒后故障仍未排除的,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反映,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,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,将依法严厉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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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制:殷宝剑
文字:刘义
编辑:谷长峰
来源: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